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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资格准则

有关人士须于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注1]年满18岁,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注2],持有:

  1. 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即于2003年6月23日或以后签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证,你可按此参阅样本);或
  2. 由人事登记处处长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 发出的《豁免登记证明书》 。

注1: 在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登记的人士,须在登记时符合上述年龄及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资格,及持有(a)或(b) 项所述的证明文件;其余人士则须在2021年3月31日当天符合有关资格。

注2: 有关人士若符合以下情况亦视为符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文件的资格:

  1. 于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符合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资格;
  2. 于2021年9月30日或之前向入境事务处提交「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以及
  3. 在上述第 (ii) 项的申请获批准后,于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并成功获批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豁免登记证明书》。

合资格市民必须就现金发放计划进行登记才能获发款项。如合资格市民在进行登记前去世,将不会获发款项。

如有关人士于生前已进行登记,并获确认符合计划的资格准则,便可获发款项。有关款项会被视作遗产处理 (有关申领详情请参阅问题86)。

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指在2003年6月23日或以后签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证(你可按此参阅样本)。根据人事登记(身分证失效)令 (香港法例第177章,附属法例),所有在该日期前签发的身份证已经失效。有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详细资料,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的网页(www.immd.gov.hk)或致电该处的查询热线(电话:2824 6111)。

根据人事登记(身分证失效)令 (香港法例第177章,附属法例),所有在2003年6月23日前签发的身份证(即旧式身份证)已经失效。持有旧式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在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向人事登记处补办换证手续,并在该日或之前成功获批香港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证,便符合现金发放计划就身份证明文件方面的规定。有关补办身份证的详细资料,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的网页(www.immd.gov.hk)或致电该处的查询热线(电话:2824 6111)。

旧式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如对上述安排有疑问,可致电计划热线(电话号码18 2020)查询。

只要在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年满18岁,并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不论持有的是成人或儿童身份证,均符合现金发放计划的资格准则。

有关人士符合以下情况便视为符合现金发放计划的资格准则:

  1. 于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年满18岁;以及
  2. (i) 于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符合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资格;
    (ii) 于2021年9月30日或之前已向入境事务处递交「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以及
    (iii)在上述第(ii)项的申请获批准后,于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并成功获批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豁免登记证明书》。

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并在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年满18岁的人士,便符合现金发放计划的资格准则。遗失身份证并不影响有关人士在计划下的资格。

根据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及177A章《人事登记规例》,只有11岁或以上在香港的人士,才须登记申领香港身份证。凡老年人、失明人或体弱的人士,如获登记主任信纳,他们若遵照条例亲身前往登记申领香港身份证会损害他们本人或其他人士的健康,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豁免登记证明书》。并非居住在香港的人士无须根据条例登记申领香港身份证或《豁免登记证明书》。有关《豁免登记证明书》的详细资料,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的网页(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hkid/appforcert.html)或致电该处的查询热线(电话:2824 6111)。

持有《豁免登记证明书》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如在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年满18岁,便符合现金发放计划的资格准则。

市民如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于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年满18岁,并持有签发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证或《豁免登记证明书》,即符合现金发放计划的资格准则。

旧式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如对上述安排有疑问,可致电计划热线(电话号码: 18 2020)查询。



登记及发放款项的安排及时间

合资格人士须就计划进行登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计划的资格准则,及选择如何收取款项。希望透过个人户口过数或领取支票的合资格人士,可在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分别经由参与计划的银行或香港邮政登记(参与银行名单请参阅问题21)。每名合资格人士只可就计划登记一次。合资格人士无需亲身排队递交表格,我们亦鼓励合资格人士尽量透过银行进行电子登记,方便快捷。

如合资格市民没有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本地港元银行帐户,可以通过香港邮政登记及领取支票。

现金发放计划登记期为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21日起,合资格人士可以选择经银行或香港邮政登记,以分别透过个人户口过数或支票收取10,000元。登记安排及款项发放时间如下—

经参与计划的银行登记

登记人只需持有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本地港元储蓄/往来银行帐户,便可透过参与的相关银行在登记期内进行电子登记或递交书面登记表格。

>透过网上理财服务(包括网页及流动应用程式)银行网站进行电子登记

经审核后款项一般会于完成登记约1个星期后存入登记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预计登记开始初期的人数会较多,为免大量市民在短时间内同时登记影响系统正常运作而拖慢整个流程,在开始登记的首10天(即2020年6月21日至6月30日)内收到的电子登记,款项会同时于7月6日开始陆续存入登记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在这期间登记的人士不会因先登记而早获发放款项。

>邮寄表格交回银行

现金发放计划开始登记的首6个星期(即2020年6月21日至8月1日)为书面表格的分批开始登记时段,选择以书面表格登记的合资格人士须按出生年份组别根据下列时间表分批开始登记:

组别 出生年份 开始登记日期
1 1955年或以前 2020年6月21日
2 1956年至1970年 2020年7月5日
3 1971年至2002年 2020年7月19日

登记人可邮寄表格到香港邮政总局邮政信箱182020号,或将表格交回指定收款帐户所属银行的任何一间分行。每个组别的分批开始登记时段为2个星期。款项将于登记人所属组别的分批开始登记时段(例如:第1组别的分批开始登记时段为2020年6月21日至7月4日)完结后约2个星期存入登记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登记人并不会因提早登记而较快获发放款项。在所属书面表格的分批开始登记时段尚未登记的合资格市民,可于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任何时间递交登记表格,款项会于完成登记约2个星期后发放。

经香港邮政登记

登记人可选择浏览香港邮政网页填写电子登记表格,或递交书面登记表格以收取「抬头支票」。若合资格人士选择于登记开始的首6个星期邮寄书面登记表格到香港邮政总局邮政信箱182020号或把表格投进设于各邮政局的表格收集箱,同样须按出生年份组别根据下列时间表分批开始登记:

组别 出生年份 开始登记日期
1 1955年或以前 2020年6月21日
2 1956年至1970年 2020年7月5日
3 1971年至2002年 2020年7月19日

每个组别的分批开始登记时段为2个星期,连同登记开始后可随时于网上递交的电子登记表格,香港邮政会根据登记人出生年份所属组别,于前述书面表格分批开始登记时段(例如:第1组别的分批开始登记时段为2020年6月21日至7月4日)完结后约2个星期通知登记人亲临指定邮政局领取支票,登记人并不会因提早登记或于网上递交电子登记表而较快获发放款项。如登记人在所属出生年份组别的分批开始登记时段已完结,或首6个星期书面表格的分批开始登记时段完结后(即2020年8月1日后) 递交书面或电子登记表格,香港邮政会于完成登记后约2个星期通知登记人亲临指定邮政局领取支票,登记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现金发放计划登记期为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合资格人士可在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任何时间,透过银行进行电子登记或透过香港邮政网页在网上递交电子登记表格。如合资格人士在初期的分批开始登记时段未递交书面登记表格,不论出生年份,亦可于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任何时间进行登记。

我们鼓励市民尽量透过网上理财或银行网站进行电子登记,既方便又快捷,亦不需像书面表格般于登记开始初期按出生年份组别采取分批开始登记的安排。

使用书面登记表格的合资格市民亦可从其所属组别的开始登记时段首天起,将填妥的登记表格邮寄到香港邮政总局邮政信箱182020号。

为方便选择递交书面表格的合资格人士,计划启动首日(即2020年6月21日(星期日)),参加计划的20家银行(不包括参加计划的一所虚拟银行)约一千间分行,和全港所有邮政局(流动邮政局除外)也会作出特别安排收取登记表格,1955年或以前出生的合资格人士可以把填妥的登记表格放入指定收款银行的任何一间本地分行或邮政局(流动邮政局除外)内的表格收集箱。请注意:合资格人士无需亲身排队递交表格。

登记表格可在参与计划的零售银行(虚拟银行除外)的网页(只限经由银行登记的表格)、香港邮政的网页(只限经由香港邮政登记的表格)及本计划网页下载,或在下列地点索取-

  1. 参与计划的银行分行 (虚拟银行除外) (只限经由银行登记的表格);
  2. 各邮政局 (流动邮政局除外) (只限经由香港邮政登记的表格);
  3. 民政事务总署各区谘询服务中心;
  4. 社会福利署各区福利办事处;以及
  5. 房屋委员会辖下公共屋邨办事处和客户服务中心。

如欲透过香港邮政登记收取「抬头支票」的合资格人士,亦可经香港邮政的网页网上递交电子登记表格。

每名合资格人士只可就计划登记一次(包括电子登记及登记表格)。如果政府正在/已经处理登记人较早前提交的登记,后来收到的登记均会被视为重复登记;我们会发出通知(包括手机短讯或邮递)予有关登记人,告知登记人其重复递交的登记将不获处理。

如登记人在递交登记后发现不小心填错资料,应联络有关银行或香港邮政(视乎经由哪一个途径递交登记)查询其登记的进度。视乎有关资料的重要性,有关银行或香港邮政的职员可能会注销原有登记,并要求登记人重新提交登记。

此外,如银行或香港邮政发现收到的登记上的资料不正确或不齐备,视乎有关资料的重要性,有关职员也会注销原有登记,并要求登记人再次递交登记。

请注意:为了保障市民个人资料,并防止出现诈骗的情况,除非个人资料(即领取支票地点的邮政局简码)外,银行及香港邮政的职员不可代为更改登记上所填写的资料,职员亦不会致电登记人索取与是次登记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户口号码、身份证资料及地址。而香港邮政只会以特定电话(号码:2908 0070) 致电登记人。

为避免混乱及造成延误,登记人不应在原有登记未被注销的情况下,重复递交登记。

不论透过银行或香港邮政登记,均会收到分别由银行或香港邮政透过电话短讯(或电邮/信件)向登记人发出登记确认通知。透过银行网上理财户口进行电子登记或香港邮政网页递交电子登记表格均会在完成登记后即时收到确认通知;透过银行网站进行电子登记的人士则会于两个工作天内收到通知;递交书面登记表格的登记人士,会在登记资料成功输入政府登记系统后收到通知。



经银行登记

登记手续

合资格市民只要在21间参与计划的零售银行中的任何一间拥有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本地港元储蓄或往来银行帐户,便可通过该银行登记,以指定的银行帐户收取款项。参与银行名单请参阅问题21。

>透过网上理财服务(包括网页及流动应用程式)或银行网站进行电子登记

>市民可以透过以下途径进行电子登记—

  1. 使用指定收款银行的网上理财服务(包括网页及流动应用程式);或
  2. 使用指定收款银行网站的登记系统

选择透过银行网上理财服务(包括网页及流动应用程式)登记的市民,只须在登入后,选择用以收取款项的银行帐户,并提供一个本地联络电话号码(以具短讯服务功能的流动电话号码为佳,以便接收银行就计划发出的通知),以及剔选相关选项,表示接受条款,便完成登记。而选择透过银行网站登记的市民,只须提供简单资料(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的首四个字母或数目字、本地联络电话号码(以具有短讯服务功能的本港流动电话号码为佳,以及用以收取款项的银行帐户号码),并剔选相关选项,表示接受条款,即可递交登记。银行会在两个工作天内透过银行记录内的通讯资料,向该客户发出通知,以核实其身份。

>邮寄表格或交回银行

市民可在计划的专设网页及参与计划的零售银行(虚拟银行除外)的网页下载登记表格,或于各银行分行、民政事务总署各区谘询服务中心、社会福利署分区福利办事处、房屋委员会辖下的公共屋邨办事处及客户服务中心索取登记表格。

市民只需在登记表格上填妥所需资料(包括姓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本地联络电话号码(以具有短讯服务功能的本地流动电话号码为佳)、相关银行名称以及用以收取款项的银行帐户号码),并签署表格后,透过下列方式递交登记表格 —

  1. 邮寄到香港邮政总局邮政信箱182020号(请在信封上注明指定收款的银行名称,以方便处理;如在本地寄出,信封上无须贴上邮票) ;或
  2. 交回指定收款银行的任何一间分行。

经确认登记人符合资格准则后,款项会直接存入其指定的银行帐户。

合资格市民只要在21间参与计划的零售银行中的任何一间拥有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本地港元储蓄或往来银行帐户,便可通过该银行登记,以指定的该银行帐户收取款项。参与的21间零售银行为 (以公司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1. 中国银行(香港)
  2. 交通银行(香港)
  3. 东亚银行
  4. 中信银行(国际)
  5.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
  6. 集友银行
  7. 创兴银行
  8. 花旗银行(香港)
  9. 招商永隆银行
  10. 大新银行
  11. 星展银行(香港)
  12. 富邦银行
  13. 恒生银行
  14.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15.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
  16. 南洋商业银行
  17. 华侨永亨银行
  18. 大众银行(香港)
  19. 上海商业银行
  20. 渣打银行(香港)
  21. 众安银行 (注: 此乃虚拟银行,只提供网上理财服务的流动应用程式进行登记。)

参与现金发放计划的银行会提供不同的电子平台让客户进行登记,详情如下:

银行名称 网上理财服务的专用网页 网上理财服务的流动应用程式 网站上的登记系统
中国银行(香港)
交通银行(香港)
东亚银行
中信银行(国际)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
集友银行
创兴银行
花旗银行(香港
招商永隆银行
大新银行
星展银行(香港)
富邦银行
恒生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
南洋商业银行
华侨永亨银行
大众银行(香港)
上海商业银行
渣打银行(香港)
众安银行

登记人必须在书面表格上签署,我们不接受以传真或扫描登记表格后以电邮方式递交的表格。为方便市民,网站上供下载的书面表格是以可在网上直接填写的格式提供,但登记人须把填写好的表格列印,签署后邮寄到香港邮政总局邮政信箱182020号或交回指定收款银行的任何一间分行。

登记人应尽量在登记表格填写本地联络电话号码(以具有短讯服务功能的本地流动电话号码为佳,以便接收由银行就计划发出的通知)。如果登记人没有本地联络电话号码,可考虑在登记表格提供亲友的本地联络电话号码,以便政府或银行在有需要时联络登记人,例如向登记人发出登记确认、成功付款或未能成功登记的通知等。如登记人未能提供本地联络电话号码,如有需要,政府或银行会按登记表格上的资料或登记人于指定银行记录中的联络方法(例如电邮或信件)联络登记人。

我们没有限制登记表格上的签名格式。登记人可在登记表格上以盖图章或打手指模的方式代替签名。

邮政局职员在收到登记表格后,会把表格转交予有关银行处理。市民无需重新递交表格。

我们会安排把登记表格转交A银行处理。为避免造成延误,登记人应紧记把登记表格递交至其指定的收款银行。

市民无须就登记现金发放计划和领取款项向银行缴付任何费用。

收款帐户

用以收取款项的本地银行帐户,必须是登记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本地港元银行帐户,包括储蓄及往来帐户,但不包括信用咭帐户。

不可以。为了避免争议,以及防止出现诈骗的情况,登记人不能以联名帐户登记及收取款项。

由于银行需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核对登记人与帐户持有人是否为同一人及核实登记人是否符合资格准则,所以现金发放计划只接受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开立的本地港元银行帐户收取款项。如合资格市民拥有以护照开立的本地港元银行帐户,可以向帐户所属银行查询能否更新其开立帐户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记录。

不可以。香港以外的银行帐户并不属于本地银行网络,难以确认帐户资料,登记人不能以香港以外的银行帐户登记及收取款项。

不可以。参与本计划的银行的海外(或内地)分行的帐户并不属于本地银行网络,难以确认帐户资料,登记人不能以这些银行帐户登记及收取款项。

不可以。离岸银行帐户并不属于本地银行网络,登记人不能以该类帐户登记及收取款项。

具体要求须视乎个别银行的安排。一般来说,市民可以前往银行分行或透过个别银行所提供的遥距开户服务,提交或上载身份证明文件,即时自拍(遥距开户适用),以及银行因应个别情况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以办理开户程序。详情请向相关银行查询,也可参阅金管局《智醒消费者》网页https://www.hkma.gov.hk/gb_chi/smart-consumers/account-opening/contact-details-of-banks

经由现金发放计划所发放的款项,银行月结单上会显示“HKSARG$10000”字样,而银行存摺上则会视乎个别银行的打印格式而显示“HKSARG$10000”、“HKSARG”或“HKG”字样。



经香港邮政登记

登记手续

合资格人士可经由香港邮政网页网上递交电子登记表格,亦可在计划的网页或香港邮政的网页下载书面登记表格,或于各邮政局、民政事务总署各区谘询服务中心、社会福利署分区福利办事处、房屋委员会辖下的公共屋邨办事处及客户服务中心索取登记表格。

市民只需填妥登记表格上所需资料(包括姓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本地联络电话号码(以具有短讯服务功能的本地流动电话号码为佳,以便接收由香港邮政就计划发出的通知)、本地联络地址及选择领取支票的邮政局),在签署表格后,以下列方式递交书面表格 —

  1. 投进任何一间邮政局(流动邮政局除外)内的表格收集箱;或
  2. 邮寄到香港邮政总局邮政信箱182020号(如在本地寄出,信封上无需贴上邮票)。

递交登记表格的登记人经确认符合资格准则后,会获发电话短讯或邮件通知前往选定的邮政局领取支票。支票可于本港超过160间指定的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兑换成现金(你可按此查阅指定分行名单)。登记人必须亲身领取支票及将支票付现,并须出示身份证以确认身份。

合资格人士可在现金发放计划开始登记的首天起,于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任何时间,透过香港邮政网页递交电子登记表格,无需依从书面表格的分批开始登记时间表。

不会。如透过香港邮政网页递交电子登记表格,在开始登记的首6个星期(即2020年8月1日或之前),款项发放亦须根据登记人出生年份按书面表格的分批开始登记组别般处理,即会在所属组别的相关时段完结后2个星期收到香港邮政发出的领取支票通知。在首6星期后(即2020年8月1日后)收到的电子登记表格,经核实后,香港邮政亦同样会于登记后约2星期发出领取支票通知。

可以。但如果市民在21间参与计划的零售银行中的任何一间拥有以本人名义开立的本地港元储蓄或往来银行帐户,通过银行登记及收取款项会较为便捷,透过电子登记亦较递交登记表格可更快收到款项,也省却亲自往邮政局领取支票及到中国银行(香港)兑现支票的步骤。

登记人必须在书面表格上签署,我们不接受以传真或扫描登记表格后以电邮方式递交的表格。为方便市民,网站上供下载的书面表格是以可在网上直接填写的格式提供,但登记人须把填写好的表格列印,签署后邮寄到香港邮政总局邮政信箱182020号或投进任何一间邮政局内的表格收集箱。合资格人士亦可选择浏览香港邮政网页填写及递交电子登记表格。

登记人应尽量在登记表格填写本地联络电话号码(以具有短讯服务功能的本地流动电话号码为佳,以便接收由香港邮政就计划发出的通知)。如果登记人没有本地联络电话号码,可考虑在登记表格提供亲友的本地联络电话号码,以便香港邮政在有需要时联络登记人,例如向登记人发出登记确认、领取支票或未能成功登记的通知等。如登记人未能提供本地联络电话号码,香港邮政会按登记表格上的联络地址(包括海外或内地)以信件方式联络登记人。

我们没有限制登记表格上的签名格式。登记人可在登记表格上以盖图章或打手指模的方式代替签名。

参与计划的银行会把错误递交到银行的登记表格转交香港邮政处理。

市民无需因登记现金发放计划和领取款项而向香港邮政或中国银行(香港)缴付任何费用。

如香港邮政发现登记表格上有关领取支票地点的邮政局简码不正确或不全时,会主动联络登记人厘清及更正有关资料。

登记人亦可致电香港邮政热线(2908 0080)要求更改领取支票地点的邮政局简码。然而,香港邮政只能处理以书面表格进行登记,而登记资料尚未输入系统的有关要求。如登记资料已输入系统(包括以电子登记表格进行的登记),香港邮政便不会接受有关更改地点的要求。

领取支票

登记人必须亲身到邮政局领取和签收支票,并需出示身份证及香港邮政发出的领取支票通知以确认身份。登记人不可委讬其他人到邮政局代领支票。

不可以。登记人必须亲身到邮政局领取和签收支票,并需出示身份证及香港邮政发出的领取支票通知以确认身份。登记人不可委讬其他人到邮政局代领支票。

政府在现金发放计划下发出的是「抬头支票」。「抬头支票」只可由支票上订明的抬头人(而非持票人)将支票兑现,为领取支票的登记人提供更大保障。

有关支票并非只限于存入银行帐户的划线支票。登记人在领取支票后,可到本港超过160间指定的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把支票兑换成现金(你可按此查阅指定分行名单)。

可以。为防止诈骗及保障登记人的利益,政府需要确保领取支票者和登记人为同一人。因此,登记人到邮政局领取支票时,应出示入境事务处最新发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供邮政局职员核对其身份证上的资料是否与相关记录吻合。如果登记人在领取支票时出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并不是入境事务处最新发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例如出示已报失或已失效的身份证),邮政局由于未能确认领取支票者的身份,因此不会把支票交给有关人士。

登记人在邮政局领取支票后,应于支票发出当日起计的六个月内(即有效期内),到中国银行(香港)兑现,或存入登记人的银行户口。

获发款项的登记人应按领取支票通知上订明的日期(即四个月内)到邮政局领取支票。如登记人未有在支票发出日期六个月内领取支票,新的支票(下称「重发支票」)将会自动重发并置于同一邮政局内待领。如登记人仍未有在重发支票发出日期六个月内领取支票,或尽管已领取但仍未有在其无效前兑现或将其存入银行,将被视为放弃按现金发放计划领取款项的权利。

支票有效期为发出当日起计的六个月。如支票在首次发出后六个月未被领取,香港邮政会安排新支票取代已过期的支票,并通知登记人领取新支票。

如登记人未有在支票发出日期六个月内领取支票,新的支票(下称「重发支票」)将会自动重发并置于同一邮政局内待领。如登记人仍未有在重发支票发出日期六个月内领取支票,或尽管已领取但仍未有在其无效前兑现或将其存入银行,将被视为放弃按现金发放计划领取款项的权利。

遗失支票或领取支票通知书

可以。如登记人遗失了支票,可联络「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电话号码: 3106 0740)要求补发支票。在确认有关支票未兑现后,我们会取消该支票并安排补发支票。

如登记人遗失了领取支票通知书,无需报失或补领。登记人只需带备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前往指定邮政局领取支票。不过,由于登记人在领取支票时将无法出示领取支票通知书,邮政局需要较长时间核对领取支票者的身份及找寻相关纪录,因此登记人在邮政局等候的时间可能会较长。

兑现支票

登记人可亲身前往中国银行(香港)任何一间指定的本港分行(你可按此查阅指定分行名单),出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让银行核实身份后,把支票兑换成现金,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

有关支票由中国银行(香港)发出,领取支票的登记人必须前往中国银行(香港)任何一间指定的本港分行(你可按此查阅指定分行名单),方能兑换现金。

不可以。有关支票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发出,领取支票的登记人必须前往中国银行(香港)在本港的分行,方能兑换现金。

不可以。由于支票为「抬头支票」,只有抬头人(而非持票人)可以把支票兑换成现金。因此,有关人士必须亲自到中国银行(香港)办理有关手续。这措施能为领取支票的登记人提供更大保障。

支票上会列出登记人的姓名、部分身份证号码等资料,以便银行职员核实登记人的身份。

把支票存入银行帐户

有关支票可以存入登记人的个人或联名银行帐户。如果市民在21间参与计划的零售银行中的任何一间拥有以本人名义开立的本地港元储蓄或往来银行帐户,可通过银行登记及透过指定的个人户口直接过数,更为便捷。透过银行电子登记亦较快收到款项,也省却亲自往邮政局领取支票的步骤。

可以。如果市民在21间参与计划的零售银行中的任何一间拥有以本人名义开立的本地港元储蓄或往来银行帐户,便可通过银行登记及透过指定的个人户口直接过数,更为便捷。透过银行电子登记亦可较快收到款项,也省却亲自往邮政局领取支票的步骤。

可以。不过,把有关支票存入海外(或内地)的银行帐户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到账,亦可能涉及额外的手续费。有关人士应与相关银行了解详细手续及费用。


就有特别需要人士的安排

对于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精神健康不宜作出声明而无法进行登记的合资格人士,政府会作出特别安排。

如这些人士现正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或公共福利金款项,并属于以下类别:

  1. 《精神健康条例》界定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并由合法监护人监护;或
  2. 现时透过受委人制度领取综援或公共福利金款项的受助人,

其合法监护人或受委人可代为登记现金发放计划及领取款项。社会福利署会向这些监护人或受委人寄发特定信件。他们只要签署该信件,并寄回香港邮政总局邮政信箱180000号,便可在该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的资格获核实后,通过现时代为收取综援或公共福利金款项的银行帐户代为领取款项。

至于不属于以上两个类别的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可因应具体情况和需要,由其亲属以代理人身份代为登记及领取款项。为了保障个人私隐及防止滥用或诈骗行为,代理人须亲临「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地址:九龙旺角弥敦道750号始创中心17楼) 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供「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核实 —

  1. 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豁免登记证明书》复本;
  2. 代理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及复本;
  3. 证明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与代理人关系的文件 (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明书)及复本;
  4. 证明有关人士无精神行为能力,不能办理计划登记手续的文件,例如:
    • 由本地注册西医签署的医生证明书 (「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亦会视乎个别人士的具体情况,考虑接纳其他证明文件,包括由海外或内地认可的医生签署的有效医生证明书)。该等医生证明书应在现金发放计划启动日期(即2020年6月21日)之前一年内签发方为有效(永久性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除外)
    • 监护委员会发出的监护令
    • 法院命令表示有关人士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因而无能力处理其个人财产及事务
    • 入住本地精神病院证明文件 (例如出院纸或复诊咭、住院费帐单)
  5. 如以银行转帐收款,出示代理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本地港元储蓄或往来银行帐户的月结单或存摺 (即载有其姓名和银行帐户号码的页面)正本;
  6. 代理人的现时居港地址证明 (例如最近3个月的水费单、银行月结单);以及
  7. 已填写妥当和签署的特定登记表格(表格5)。

代理人必须承诺会为登记人(即该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的利益而管理和使用政府在计划下向登记人发放的款项,令登记人受惠于现金发放计划所得的款项,代理人亦须承诺如在现金发放计划下代登记人多领取款项,定当立即通知政府,并退回任何经政府核实为多领取的款项;及就其他人士可能就代理人在现金发放计划下代登记人领取的款项提出的所有申索,向政府作出弥偿。

代理人可选择以银行转帐或收取「抬头支票」代该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领取款项。

代理人可在本计划网页、致电182020或到民政事务总署各区谘询服务中心,下载或索取有关特定登记表格(表格5),并于办公时间内联络「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安排办理登记手续 (电话号码: 3106 0740)。

如行动不便的合资格市民在21间参与计划的零售银行的任何一间拥有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本地港元储蓄或往来银行帐户,可与其他合资格人士一样,透过银行就现金发放计划进行登记,款项便直接存入其指定的个人户口。

如这些人士没有银行帐户,并因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到邮政局领取支票,他们可授权一位代理人(无须为登记人的亲属)代为登记及领取款项。 为了保障个人私隐及防止滥用或诈骗行为,代理人须亲临「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地址:九龙旺角弥敦道750号始创中心17楼)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供「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核实—

  1. 行动不便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豁免登记证明书》复本;
  2. 代理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及复本;
  3. 证明有关人士行动不便,不能亲自领取计划下发放的支票的文件(例如由本地注册西医签署的医生证明书及复本;「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亦会视乎个别人士的具体情况,考虑接纳其他证明文件,包括由海外或内地认可的医生签署的医生证明书)。该等医生证明书应在现金发放计划启动日期(即2020年6月21日)之前一年内签发方为有效(永久性行动不便人士除外);
  4. 如以银行转帐收款,出示代理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本地港元储蓄或往来银行帐户的月结单或存摺 (即载有其姓名和银行帐户号码的页面)正本;
  5. 代理人的现时居港地址证明 (例如最近3个月的水费单、银行月结单)正本;以及
  6. 已填写妥当的特定登记表格(表格6A),而行动不便的登记人须在第三者见证下在该表格上签署,见证人及代理人亦须在表格上签署。

代理人必须承诺会为登记人(即该行动不便人士)的利益而管理和使用政府在现金发放计划下向登记人发放的款项,令登记人受惠于现金发放计划所得的款项,代理人亦须承诺如在现金发放计划下代登记人多领取款项,定当立即通知政府,并退回任何经政府核实为多领取的款项;及就其他人士可能就代理人在现金发放计划下代登记人领取的款项提出的所有申索,向政府作出弥偿。

代理人可选择以银行转帐或收取抬头支票代该行动不便人士领取款项。

代理人可在本计划网页、致电182020或到民政事务总署各区谘询服务中心,下载或索取有关特定登记表格(表格6A),并于办公时间内联络「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安排办理登记手续 (电话号码: 3106 0740)。

持有《豁免登记证明书》的合资格市民,如果能自行处理登记,大致上可以跟其他市民一样,透过银行转帐或收取抬头支票领取款项。他们须填写特定登记表格(表格6B),并连同其《豁免登记证明书》复本及其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本地港元储蓄或往来银行帐户的月结单或存摺复本(如适用)一并邮寄到「香港邮政总局邮政信箱180000号 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有关人士可在本计划网页、致电182020,或到民政事务总署各区谘询服务中心,下载或索取特定登记表格(表格6B)。

如在囚人士符合计划资格准则,可以就现金发放计划进行登记。他们可以跟其他合资格人士一样,通过银行登记及领取款项。如合资格在囚人士没有银行帐户,又因刑期较长而不能在领取支票的时限内亲自到邮政局领取支票,政府会作出一些特别安排,经由惩教署索取特定登记表格(表格4)填写,并经确认符合资格准则后经惩教署向他们发放款项。

任何人士只要符合资格,均可进行登记。合资格人士可透过银行进行电子登记或邮寄等方式递交登记表格。如个别符合资格人士在进行登记方面遇到困难,有关人士或其家属可联络「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电话号码: 3106 0740),我们会尽力提供适切的协助。



保障个人资料

如登记人经由银行登记,视乎登记途径,须在登记时提供下列资料:

登记途径 由登记人向政府提供 登记人递交登记后,由银行向政府提供
透过指定收款银行的网上理财服务户口进行电子登记(包括网页及流动应用程式)
  1. 本地联络电话号码(或选择银行备存的电话号码);以及
  2. 收取款项的银行帐户号码
  1. 姓名;
  2.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3. 联络电话号码(如登记人未有提供);以及
  4. 收取款项的银行名称
透过指定收款银行网站进行电子登记
  1.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的首四个字母或数目字;
  2. 收取款项的银行帐户号码;以及
  3. 本地联络电话号码(或选择银行备存的电话号码)
  1. 姓名;
  2.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3. 联络电话号码(如登记人未有提供) ;以及
  4. 收取款项的银行名称
递交书面登记表格(邮寄或交回指定收款银行)
  1.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2. 姓名;
  3. 本地联络电话号码;
  4. 收取款项的银行名称;以及
  5. 收取款项的银行帐户号码
  1. 姓名(如登记人未有提供英文姓名);
  2. 联络电话号码(如登记人未有提供)

如登记人经由香港邮政登记(包括网上递交电子登记表格或邮寄/递交书面登记表格),须在登记表格提供下列资料:

  1.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2. 姓名;
  3. 本地联络电话号码;
  4. 本地联络地址;以及
  5. 选择领取支票的邮政局

政府已在现金发放计划登记的「收集个人资料的声明」中列明,所收集的资料主要会用于根据现金发放计划发放现金;以及根据政府日后为鼓励本地消费、纾缓市民的经济压力及/或还富于民等目的而推行的计划发放现金/发放非现金/退款 (如有)。政府不会就所收集的资料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

政府希望透过现金发放计划的登记,要求市民同意授权政府日后如推出类似计划时,可运用有关个人资料,有关市民便无需再进行登记。

政府会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谨慎处理市民的个人资料。银行及香港邮政作为政府是次计划的代理人,也须按政府的要求严格遵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小心处理市民的个人资料。此外,整个处理登记及发放款项的电脑系统及流程,均已通过独立顾问的私隐影响评估,以确保计划的业务流程和相关系统设计,符合法定的要求。现金发放计划收集的资料会先存放7年,之后再作检讨。

为了保障市民个人资料,并防止出现诈骗的情况,除非个人资料(即領取支票地點的郵政局簡碼)外,银行及香港邮政的职员不可代登记人更改登记表格上所填写的资料,职员亦不会致电登记人索取与是次登记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资料及地址。香港邮政只会以特定电话(号码:2908 0070)致电登记人。如市民对银行或香港邮政来电的真确性存有怀疑并需要进一步确认,可致电香港邮政热线电话2921 2222或相关银行的热线电话查询(你可按此查阅相关银行的热线电话)。

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帐户号码是敏感的个人资料,须小心处理,不应随便把资料交予第三者。市民如确有需要他人协助填写登记表格,应向信任的人士(例如家人或亲友)求助。登记人必须亲身签署登记表格,其他人不得代签。

市民应注意下列三项重要事项:

  1. 应了解有关非政府机构收集资料的目的,以及这些资料会否被转移予政府(包括其代理,例如银行)以外的机构或人士。如非政府机构表示会把这些资料用于登记现金发放计划以外的目的,市民向它们提供资料前,应慎重考虑是否愿意接受这些额外目的。
  2. 不要提供超乎适度的个人资料。如市民向非政府机构提供的资料较登记现金发放计划所需为多,应要求该机构提供解释。
  3. 保留资料收集者的姓名及联络资料,以及他所代表的非政府机构名称。

非政府机构在决定向登记人收集资料,以协助他们登记现金发放计划之前,需要得到登记人同意,并确保收集这些资料的目的与机构本身的职能或活动直接有关。

如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只是为协助登记人登记,机构收集的个人资料不应较现金发放计划所需的为多,也不应以捆绑形式将为登记现金发放计划这个目的与机构的其他收集资料目的合并,以收集个人资料。

在收集资料前,机构必须清楚通知登记人收集资料的目的,及有关个人资料将被转移至何处。机构应以清晰易明的方式传达这两项讯息,并提供有关机构的资料及处理查询的联络人资料。

机构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登记人的个人资料受保障,而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遗失或其他使用所影响。除非已取得登记人的明确及自愿同意,否则个人资料只应用于指明的目的或与之直接有关的目的。如无需再使用所收集的个人资料,机构应安全及完全地删除该等资料。


复检及上诉安排

市民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短讯或通知书后14天内以书面提交申述。申请人须填妥「复检申请表格」(CPS-REVIEW),连同该通知的复本及其他有关文件,亲身交回表格、或以传真(号码3106 0701)、电邮(enquiry@cashpayout.gov.hk)或邮递方式(香港邮政总局邮政信箱180000号)送交「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提出复检。除非有充份理由,逾期的复检申请,将不受处理。

登记人或代办登记的代理人可就登记人的资格要求复检。

「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收到复检申请后会通知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并复检个案。如有需要,秘书处会联络申请人索取进一步的资料。因应个案的情况,秘书处或会谘询有关的政府政策局及部门。在完成复检后,秘书处可维持或更改原来的决定。秘书处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结果、已采取的跟进行动、以及其上诉权利(如适用)。

一般情况下,秘书处会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复检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六星期内以书面通知复检结果。若秘书处未能在期限之内完成有关复检,秘书处会发出初步回复,其后会尽快通知复检的结果。

如申请人不满意秘书处复检的结果,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后14天内向「现金发放计划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按此查阅现金发放计划上诉委员会成员名单)。

有关复检及上诉程序的详情,请向「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电话:31060740) 查询。


其他

和其他合资格市民一样,身在香港境外的合资格人士,可经由本港银行或香港邮政就现金发放计划进行登记和领取款项。无论选择哪个途径登记,合资格人士均无须亲身递交登记表格。有关登记手续的详情,请参阅问题20及问题37。

至于领取款项方面,如经本港银行递交登记,登记人经确认符合资格准则后,会直接通过其指定的银行帐户获发款项。如经香港邮政递交登记,登记人经确认符合资格准则后,会获发短讯或信件通知前往选定的邮政局领取支票。如情况许可,登记人应按通知上订明的期限亲身到邮政局领取支票。由于计划的最后登记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身处香港以外地方的合资格市民可因应个人情况,适时递交登记及领取支票(例如:领取支票的时间可配合他们回港的日期)。

如已破产人士符合计划资格准则,可以就现金发放计划进行登记。

根据《破产条例》,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须定期向受讬人报告他/她在破产期间所取得的任何财产的详细资料,而受讬人可藉书面通知申索有关财产。

就破产管理署署长作为受讬人的破产个案而言,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须就他/她在计划下获发的款项通知破产管理署署长,然后由破产管理署署长决定是否申索该款项。如有查询,破产人应以下列方式直接联络破产管理署负责处理个案的人员:

  1. 在破产管理署网页按「联络我们」,以「联络案件负责人员」搜寻功能进行搜寻;或
  2. 致电破产管理署热线2867 2448。

至于并非由破产管理署署长作为受讬人的其他个案,则由个别受讬人决定如何处理该款项。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应直接联络其受讬人。

如合资格人士于生前已完成现金发放计划登记手续,并获核实符合资格准则,便可于计划下获发款项。无论已去世的登记人选择以银行直接转帐款项或以「抬头支票」领款,有关款项均属于登记人的遗产。

已去世登记人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有权管理登记人遗产的人士(下简称「遗产管理人」),可代登记人申领于计划下可获发放的款项,作为其遗产。

遗产管理人须先于遗产承办处(按此浏览遗产承办处网页,查询电话: 2840 1683)或民政事务总署遗产受益人支援组(只限遗产总额港币50,000元以下)(按此浏览遗产受益人支援组网页,查询电话: 2835 1535)办理把已去世登记人于计划下可获发放的款项列入其资产负债清单/款项清单的手续,方可申领该笔款项。如遗产管理人已办理有关清单,但清单未有包括已去世登记人于计划下可获发的款项,遗产管理人须先行办理手续,将有关款项加入清单内,才可申领该笔款项。

拟代已去世登记人申领于计划下可获发款项作为其遗产的人士,应依照以下步骤办理有关手续:

若登记人在生前选择透过银行直接转帐款项

  1. 若登记人在生前选择以银行直接转帐领取计划下的款项,而款项并未有转帐至登记人的银行帐户,遗产管理人须首先向「现金发放计划秘书处」(下称「秘书处」)申请「现金发放计划登记确认信」。
  2. 遗产管理人可带备由秘书处发出的「现金发放计划登记确认信」,前往遗产承办处或民政事务总署办理把已去世登记人于计划下可获发的款项包括在其资产负债清单内的手续。
  3. 遗产管理人在办妥上述第(2)项的手续后,须于30天内带备有关证明文件前往秘书处,以特定登记表格(表格7)办理代已去世登记人申领于计划下可获发款项作为其遗产的手续。

若登记人在生前选择以「抬头支票」领款,并已收到领取支票通知书或已领取(但未兑现)支票

  1. 遗产管理人可带同在计划下发给已去世登记人领取支票的通知书(下称「通知书」)或「抬头支票」,前往遗产承办处办理把已去世登记人于计划下可获发放的款项包括在登记人的资产负债清单/款项清单内的手续。
  2. 遗产管理人在办妥上述第(1)项的手续后,须于30天内带备有关证明文件前往秘书处,以特定登记(表格7)表格办理代已去世登记人申领于计划下可获发款项作为其遗产的手续。

若登记人在生前选择以「抬头支票」领款但尚未收到领取支票通知书

  1. 遗产管理人须首先向秘书处申请「现金发放计划登记确认信」。
  2. 遗产管理人可带备由秘书处发出的「现金发放计划登记确认信」,前往遗产承办处或民政事务总署办理把已去世登记人于计划下可获发的款项包括在其资产负债清单/款项清单内的手续。
  3. 遗产管理人在办妥上述第(2)项的手续后,须于30天内带备有关证明文件前往秘书处,以特定登记表格(表格7)办理代已去世登记人申领于计划下可获发款项作为其遗产的手续。

拟代已去世登记人申领于计划下可获发款项作为其遗产的人士可致电3106 0740热线,索取「现金发放计划登记确认信」申请表格(CPS-CONFIRM)及/或有关的特定登记表格(表格7)及登记须知。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因职位或受雇工作、经营生意或出租物业所得的收入或利润才须课税。现金发放计划发放的款项并非前述的收入或利润,市民无须就此缴交税款。

为配合现金发放计划的目的,综援受助人及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在计划下获发的款项不会作为入息计算,同时由受助人领取款额起计的24个月内,该笔款额亦会获豁免,不被计算为资产。

为配合现金发放计划的目的,有关人士向房屋署申请公屋,在计划下获发的款项不会作为入息计算,同时由他领取款额起计的24个月内,该笔款额亦会获豁免,不被计算为资产。

在现金发放计划下获发的款额会否在其他政府的资助计划下被计算为资产,须向相关部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