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常見問題

資格準則

有關人士須於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註1]年滿18歲,並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註2],持有:

  1. 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即於2003年6月23日或以後簽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證,你可按此參閱樣本);或
  2. 由人事登記處處長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 發出的《豁免登記證明書》 。

註1: 在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登記的人士,須在登記時符合上述年齡及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資格,及持有(a)或(b) 項所述的證明文件;其餘人士則須在2021年3月31日當天符合有關資格。

註2: 有關人士若符合以下情況亦視為符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的資格:

  1. 於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符合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資格;
  2. 於2021年9月30日或之前向入境事務處提交「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以及
  3. 在上述第 (ii) 項的申請獲批准後,於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並成功獲批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豁免登記證明書》。

合資格市民必須就現金發放計劃進行登記才能獲發款項。如合資格市民在進行登記前去世,將不會獲發款項。

如有關人士於生前已進行登記,並獲確認符合計劃的資格準則,便可獲發款項。有關款項會被視作遺產處理 (有關申領詳情請參閱問題86)。

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是指在2003年6月23日或以後簽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證(你可按此參閱樣本)。根據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令 (香港法例第177章,附屬法例),所有在該日期前簽發的身份證已經失效。有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詳細資料,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的網頁(www.immd.gov.hk)或致電該處的查詢熱線(電話:2824 6111)。

根據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令 (香港法例第177章,附屬法例),所有在2003年6月23日前簽發的身份證(即舊式身份證)已經失效。持有舊式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在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向人事登記處補辦換證手續,並在該日或之前成功獲批香港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證,便符合現金發放計劃就身份證明文件方面的規定。有關補辦身份證的詳細資料,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的網頁(www.immd.gov.hk)或致電該處的查詢熱線(電話:2824 6111)。

舊式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如對上述安排有疑問,可致電計劃熱線(電話號碼18 2020)查詢。

只要在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年滿18歲,並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不論持有的是成人或兒童身份證,均符合現金發放計劃的資格準則。

有關人士符合以下情況便視為符合現金發放計劃的資格準則:

  1. 於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年滿18歲;以及
  2. (i) 於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符合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資格;
    (ii) 於2021年9月30日或之前已向入境事務處遞交「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以及
    (iii)在上述第(ii)項的申請獲批准後,於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並成功獲批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豁免登記證明書》。

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並在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年滿18歲的人士,便符合現金發放計劃的資格準則。遺失身份證並不影響有關人士在計劃下的資格。

根據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及177A章《人事登記規例》,只有11歲或以上在香港的人士,才須登記申領香港身份證。凡老年人、失明人或體弱的人士,如獲登記主任信納,他們若遵照條例親身前往登記申領香港身份證會損害他們本人或其他人士的健康,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豁免登記證明書》。並非居住在香港的人士無須根據條例登記申領香港身份證或《豁免登記證明書》。有關《豁免登記證明書》的詳細資料,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的網頁(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hkid/appforcert.html)或致電該處的查詢熱線(電話:2824 6111)。

持有《豁免登記證明書》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如在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年滿18歲,便符合現金發放計劃的資格準則。

市民如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於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年滿18歲,並持有簽發日期為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證或《豁免登記證明書》,即符合現金發放計劃的資格準則。

舊式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如對上述安排有疑問,可致電計劃熱線(電話號碼18 2020)查詢。



登記及發放款項的安排及時間

合資格人士須就計劃進行登記,以確定其是否符合計劃的資格準則,及選擇如何收取款項。希望透過個人戶口過數或領取支票的合資格人士,可在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分別經由參與計劃的銀行或香港郵政登記(參與銀行名單請參閱問題21)。每名合資格人士只可就計劃登記一次。合資格人士無需親身排隊遞交表格,我們亦鼓勵合資格人士盡量透過銀行進行電子登記,方便快捷。

如合資格市民沒有以個人名義開立的本地港元銀行帳戶,可以通過香港郵政登記及領取支票。

現金發放計劃登記期為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21日起,合資格人士可以選擇經銀行或香港郵政登記,以分別透過個人戶口過數或支票收取10,000元。登記安排及款項發放時間如下—

經參與計劃的銀行登記

登記人只需持有以個人名義開立的本地港元儲蓄/往來銀行帳戶,便可透過參與的相關銀行在登記期內進行電子登記或遞交書面登記表格。

>透過網上理財服務(包括網頁及流動應用程式)銀行網站進行電子登記

經審核後款項一般會於完成登記約1個星期後存入登記人指定的銀行賬戶。由於預計登記開始初期的人數會較多,為免大量市民在短時間內同時登記影響系統正常運作而拖慢整個流程,在開始登記的首10天(即2020年6月21日至6月30日)內收到的電子登記,款項會同時於7月6日開始陸續存入登記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即在這期間登記的人士不會因先登記而早獲發放款項。

>郵寄表格交回銀行

現金發放計劃開始登記的首6個星期(即2020年6月21日至8月1日)為書面表格的分批開始登記時段,選擇以書面表格登記的合資格人士須按出生年份組別根據下列時間表分批開始登記:

組別 出生年份 開始登記日期
1 1955年或以前 2020年6月21日
2 1956年至1970年 2020年7月5日
3 1971年至2002年 2020年7月19日

登記人可郵寄表格到香港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82020號,或將表格交回指定收款帳戶所屬銀行的任何一間分行。每個組別的分批開始登記時段為2個星期。款項將於登記人所屬組別的分批開始登記時段(例如:第1組別的分批開始登記時段為2020年6月21日至7月4日)完結後約2個星期存入登記人指定的銀行賬戶,登記人並不會因提早登記而較快獲發放款項。在所屬書面表格的分批開始登記時段尚未登記的合資格市民,可於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任何時間遞交登記表格,款項會於完成登記約2個星期後發放。

經香港郵政登記

登記人可選擇瀏覽香港郵政網頁填寫電子登記表格,或遞交書面登記表格以收取「抬頭支票」。若合資格人士選擇於登記開始的首6個星期郵寄書面登記表格到香港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82020號或把表格投進設於各郵政局的表格收集箱,同樣須按出生年份組別根據下列時間表分批開始登記:

組別 出生年份 開始登記日期
1 1955年或以前 2020年6月21日
2 1956年至1970年 2020年7月5日
3 1971年至2002年 2020年7月19日

每個組別的分批開始登記時段為2個星期,連同登記開始後可隨時於網上遞交的電子登記表格,香港郵政會根據登記人出生年份所屬組別,於前述書面表格分批開始登記時段(例如:第1組別的分批開始登記時段為2020年6月21日至7月4日)完結後約2個星期通知登記人親臨指定郵政局領取支票,登記人並不會因提早登記或於網上遞交電子登記表而較快獲發放款項。如登記人在所屬出生年份組別的分批開始登記時段已完結,或首6個星期書面表格的分批開始登記時段完結後(即2020年8月1日後) 遞交書面或電子登記表格,香港郵政會於完成登記後約2個星期通知登記人親臨指定郵政局領取支票,登記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現金發放計劃登記期為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合資格人士可在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任何時間,透過銀行進行電子登記或透過香港郵政網頁在網上遞交電子登記表格。如合資格人士在初期的分批開始登記時段未遞交書面登記表格,不論出生年份,亦可於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任何時間進行登記。

我們鼓勵市民盡量透過網上理財或銀行網站進行電子登記,既方便又快捷,亦不需像書面表格般於登記開始初期按出生年份組別採取分批開始登記的安排。

使用書面登記表格的合資格市民亦可從其所屬組別的開始登記時段首天起,將填妥的登記表格郵寄到香港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82020號。

為方便選擇遞交書面表格的合資格人士,計劃啟動首日(即2020年6月21日(星期日)),參加計劃的20家銀行(不包括參加計劃的一所虛擬銀行)約一千間分行,和全港所有郵政局(流動郵政局除外)也會作出特別安排收取登記表格,1955年或以前出生的合資格人士可以把填妥的登記表格放入指定收款銀行的任何一間本地分行或郵政局(流動郵政局除外)內的表格收集箱。請注意:合資格人士無需親身排隊遞交表格。

登記表格可在參與計劃的零售銀行(虛擬銀行除外)的網頁(只限經由銀行登記的表格)、香港郵政的網頁(只限經由香港郵政登記的表格)及本計劃網頁下載,或在下列地點索取-

  1. 參與計劃的銀行分行 (虛擬銀行除外) (只限經由銀行登記的表格);
  2. 各郵政局 (流動郵政局除外) (只限經由香港郵政登記的表格);
  3. 民政事務總署各區諮詢服務中心;
  4. 社會福利署各區福利辦事處;以及
  5. 房屋委員會轄下公共屋邨辦事處和客戶服務中心。

如欲透過香港郵政登記收取「抬頭支票」的合資格人士,亦可經香港郵政的網頁網上遞交電子登記表格。

每名合資格人士只可就計劃登記一次(包括電子登記及登記表格)。如果政府正在/已經處理登記人較早前提交的登記,後來收到的登記均會被視為重複登記;我們會發出通知(包括手機短訊或郵遞)予有關登記人,告知登記人其重複遞交的登記將不獲處理。

如登記人在遞交登記後發現不小心填錯資料,應聯絡有關銀行或香港郵政(視乎經由哪一個途徑遞交登記)查詢其登記的進度。視乎有關資料的重要性,有關銀行或香港郵政的職員可能會註銷原有登記,並要求登記人重新提交登記。

此外,如銀行或香港郵政發現收到的登記上的資料不正確或不齊備,視乎有關資料的重要性,有關職員也會註銷原有登記,並要求登記人再次遞交登記。

請注意:為了保障市民個人資料,並防止出現詐騙的情況,除非個人資料(即領取支票地點的郵政局簡碼)外,銀行及香港郵政的職員不可代為更改登記上所填寫的資料,職員亦不會致電登記人索取與是次登記有關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戶口號碼、身份證資料及地址。而香港郵政只會以特定電話(號碼:2908 0070) 致電登記人。

為避免混亂及造成延誤,登記人不應在原有登記未被註銷的情況下,重複遞交登記。

不論透過銀行或香港郵政登記,均會收到分別由銀行或香港郵政透過電話短訊(或電郵/信件)向登記人發出登記確認通知。透過銀行網上理財戶口進行電子登記或香港郵政網頁遞交電子登記表格均會在完成登記後即時收到確認通知;透過銀行網站進行電子登記的人士則會於兩個工作天內收到通知;遞交書面登記表格的登記人士,會在登記資料成功輸入政府登記系統後收到通知。



經銀行登記

登記手續

合資格市民只要在21間參與計劃的零售銀行中的任何一間擁有以個人名義開立的本地港元儲蓄或往來銀行帳戶,便可通過該銀行登記,以指定的銀行帳戶收取款項。參與銀行名單請參閱問題21。

>透過網上理財服務(包括網頁及流動應用程式)或銀行網站進行電子登記

>市民可以透過以下途徑進行電子登記—

  1. 使用指定收款銀行的網上理財服務(包括網頁及流動應用程式);或
  2. 使用指定收款銀行網站的登記系統

選擇透過銀行網上理財服務(包括網頁及流動應用程式)登記的市民,只須在登入後,選擇用以收取款項的銀行帳戶,並提供一個本地聯絡電話號碼(以具短訊服務功能的流動電話號碼為佳,以便接收銀行就計劃發出的通知),以及剔選相關選項,表示接受條款,便完成登記。而選擇透過銀行網站登記的市民,只須提供簡單資料(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的首四個字母或數目字、本地聯絡電話號碼(以具有短訊服務功能的本港流動電話號碼為佳,以及用以收取款項的銀行帳戶號碼),並剔選相關選項,表示接受條款,即可遞交登記。銀行會在兩個工作天內透過銀行記錄內的通訊資料,向該客戶發出通知,以核實其身份。

>郵寄表格或交回銀行

市民可在計劃的專設網頁及參與計劃的零售銀行(虛擬銀行除外)的網頁下載登記表格,或於各銀行分行、民政事務總署各區諮詢服務中心、社會福利署分區福利辦事處、房屋委員會轄下的公共屋邨辦事處及客戶服務中心索取登記表格。

市民只需在登記表格上填妥所需資料(包括姓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本地聯絡電話號碼(以具有短訊服務功能的本地流動電話號碼為佳)、相關銀行名稱以及用以收取款項的銀行帳戶號碼),並簽署表格後,透過下列方式遞交登記表格 —

  1. 郵寄到香港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82020號(請在信封上註明指定收款的銀行名稱,以方便處理;如在本地寄出,信封上無須貼上郵票);或
  2. 交回指定收款銀行的任何一間分行。

經確認登記人符合資格準則後,款項會直接存入其指定的銀行帳戶。

合資格市民只要在21間參與計劃的零售銀行中的任何一間擁有以個人名義開立的本地港元儲蓄或往來銀行帳戶,便可通過該銀行登記,以指定的該銀行帳戶收取款項。參與的21間零售銀行為 (以公司名稱英文字母順序排列)—

  1. 中國銀行(香港)
  2. 交通銀行(香港)
  3. 東亞銀行
  4. 中信銀行(國際)
  5.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
  6. 集友銀行
  7. 創興銀行
  8. 花旗銀行(香港)
  9. 招商永隆銀行
  10. 大新銀行
  11. 星展銀行(香港)
  12. 富邦銀行
  13. 恒生銀行
  14.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
  15. 中國工商銀行(亞洲)
  16. 南洋商業銀行
  17. 華僑永亨銀行
  18. 大眾銀行(香港)
  19. 上海商業銀行
  20. 渣打銀行(香港)
  21. 眾安銀行 (註: 此乃虛擬銀行,只提供網上理財服務的流動應用程式進行登記。)

參與現金發放計劃的銀行會提供不同的電子平台讓客戶進行登記,詳情如下:

銀行名稱 網上理財服務的專用網頁 網上理財服務的流動應用程式 網站上的登記系統
中國銀行(香港)
交通銀行(香港)
東亞銀行
中信銀行(國際)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
集友銀行
創興銀行
花旗銀行(香港
招商永隆銀行
大新銀行
星展銀行(香港)
富邦銀行
恒生銀行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亞洲)
南洋商業銀行
華僑永亨銀行
大眾銀行(香港)
上海商業銀行
渣打銀行(香港)
眾安銀行

登記人必須在書面表格上簽署,我們不接受以傳真或掃描登記表格後以電郵方式遞交的表格。為方便市民,網站上供下載的書面表格是以可在網上直接填寫的格式提供,但登記人須把填寫好的表格列印,簽署後郵寄到香港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82020號或交回指定收款銀行的任何一間分行。

登記人應盡量在登記表格填寫本地聯絡電話號碼(以具有短訊服務功能的本地流動電話號碼為佳,以便接收由銀行就計劃發出的通知)。如果登記人沒有本地聯絡電話號碼,可考慮在登記表格提供親友的本地聯絡電話號碼,以便政府或銀行在有需要時聯絡登記人,例如向登記人發出登記確認、成功付款或未能成功登記的通知等。如登記人未能提供本地聯絡電話號碼,如有需要,政府或銀行會按登記表格上的資料或登記人於指定銀行記錄中的聯絡方法(例如電郵或信件)聯絡登記人。

我們沒有限制登記表格上的簽名格式。登記人可在登記表格上以蓋圖章或打手指模的方式代替簽名。

郵政局職員在收到登記表格後,會把表格轉交予有關銀行處理。市民無需重新遞交表格。

我們會安排把登記表格轉交A銀行處理。為避免造成延誤,登記人應緊記把登記表格遞交至其指定的收款銀行。

市民無須就登記現金發放計劃和領取款項向銀行繳付任何費用。

收款帳戶

用以收取款項的本地銀行帳戶,必須是登記人以個人名義開立的本地港元銀行帳戶,包括儲蓄及往來帳戶,但不包括信用咭帳戶。

不可以。為了避免爭議,以及防止出現詐騙的情況,登記人不能以聯名帳戶登記及收取款項。

由於銀行需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核對登記人與帳戶持有人是否為同一人及核實登記人是否符合資格準則,所以現金發放計劃只接受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開立的本地港元銀行帳戶收取款項。如合資格市民擁有以護照開立的本地港元銀行帳戶,可以向帳戶所屬銀行查詢能否更新其開立帳戶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錄。

不可以。香港以外的銀行帳戶並不屬於本地銀行網絡,難以確認帳戶資料,登記人不能以香港以外的銀行帳戶登記及收取款項。

不可以。參與本計劃的銀行的海外(或內地)分行的帳戶並不屬於本地銀行網絡,難以確認帳戶資料,登記人不能以這些銀行帳戶登記及收取款項。

不可以。離岸銀行帳戶並不屬於本地銀行網絡,登記人不能以該類帳戶登記及收取款項。

具體要求須視乎個別銀行的安排。一般來說,市民可以前往銀行分行或透過個別銀行所提供的遙距開戶服務,提交或上載身份證明文件,即時自拍(遙距開戶適用),以及銀行因應個別情況而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以辦理開戶程序。詳情請向相關銀行查詢,也可參閱金管局《智醒消費者》網頁https://www.hkma.gov.hk/chi/smart-consumers/account-opening/contact-details-of-banks

經由現金發放計劃所發放的款項,銀行月結單上會顯示“HKSARG$10000”字樣,而銀行存摺上則會視乎個別銀行的打印格式而顯示“HKSARG$10000”、“HKSARG”或“HKG”字樣。



經香港郵政登記

登記手續

合資格人士可經由香港郵政網頁網上遞交電子登記表格,亦可在計劃的網頁或香港郵政的網頁下載書面登記表格,或於各郵政局、民政事務總署各區諮詢服務中心、社會福利署分區福利辦事處、房屋委員會轄下的公共屋邨辦事處及客戶服務中心索取登記表格。

市民只需填妥登記表格上所需資料(包括姓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本地聯絡電話號碼(以具有短訊服務功能的本地流動電話號碼為佳,以便接收由香港郵政就計劃發出的通知)、本地聯絡地址及選擇領取支票的郵政局),在簽署表格後,以下列方式遞交書面表格 —

  1. 投進任何一間郵政局(流動郵政局除外)內的表格收集箱;或
  2. 郵寄到香港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82020號(如在本地寄出,信封上無需貼上郵票)。

遞交登記表格的登記人經確認符合資格準則後,會獲發電話短訊或郵件通知前往選定的郵政局領取支票。支票可於本港超過160間指定的中國銀行(香港)分行兌換成現金(你可按此查閱指定分行名單)。登記人必須親身領取支票及將支票付現,並須出示身份證以確認身份。

合資格人士可在現金發放計劃開始登記的首天起,於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任何時間,透過香港郵政網頁遞交電子登記表格,無需依從書面表格的分批開始登記時間表。

不會。如透過香港郵政網頁遞交電子登記表格,在開始登記的首6個星期(即2020年8月1日或之前),款項發放亦須根據登記人出生年份按書面表格的分批開始登記組別般處理,即會在所屬組別的相關時段完結後2個星期收到香港郵政發出的領取支票通知。在首6星期後(即2020年8月1日後)收到的電子登記表格,經核實後,香港郵政亦同樣會於登記後約2星期發出領取支票通知。

可以。但如果市民在21間參與計劃的零售銀行中的任何一間擁有以本人名義開立的本地港元儲蓄或往來銀行帳戶,通過銀行登記及收取款項會較為便捷,透過電子登記亦較遞交登記表格可更快收到款項,也省卻親自往郵政局領取支票及到中國銀行(香港)兌現支票的步驟。

登記人必須在書面表格上簽署,我們不接受以傳真或掃描登記表格後以電郵方式遞交的表格。為方便市民,網站上供下載的書面表格是以可在網上直接填寫的格式提供,但登記人須把填寫好的表格列印,簽署後郵寄到香港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82020號或投進任何一間郵政局內的表格收集箱。合資格人士亦可選擇瀏覽香港郵政網頁填寫及遞交電子登記表格。

登記人應盡量在登記表格填寫本地聯絡電話號碼(以具有短訊服務功能的本地流動電話號碼為佳,以便接收由香港郵政就計劃發出的通知)。如果登記人沒有本地聯絡電話號碼,可考慮在登記表格提供親友的本地聯絡電話號碼,以便香港郵政在有需要時聯絡登記人,例如向登記人發出登記確認、領取支票或未能成功登記的通知等。如登記人未能提供本地聯絡電話號碼,香港郵政會按登記表格上的聯絡地址(包括海外或內地)以信件方式聯絡登記人。

我們沒有限制登記表格上的簽名格式。登記人可在登記表格上以蓋圖章或打手指模的方式代替簽名。

參與計劃的銀行會把錯誤遞交到銀行的登記表格轉交香港郵政處理。

市民無需因登記現金發放計劃和領取款項而向香港郵政或中國銀行(香港)繳付任何費用。

如香港郵政發現登記表格上有關領取支票地點的郵政局簡碼不正確或不全時,會主動聯絡登記人釐清及更正有關資料。

登記人亦可致電香港郵政熱線(2908 0080)要求更改領取支票地點的郵政局簡碼。然而,香港郵政只能處理以書面表格進行登記,而登記資料尚未輸入系統的有關要求。如登記資料已輸入系統(包括以電子登記表格進行的登記),香港郵政便不會接受有關更改地點的要求。

領取支票

登記人必須親身到郵政局領取和簽收支票,並需出示身份證及香港郵政發出的領取支票通知以確認身份。登記人不可委託其他人到郵政局代領支票。

不可以。登記人必須親身到郵政局領取和簽收支票,並需出示身份證及香港郵政發出的領取支票通知以確認身份。登記人不可委託其他人到郵政局代領支票。

政府在現金發放計劃下發出的是「抬頭支票」。「抬頭支票」只可由支票上訂明的抬頭人(而非持票人)將支票兌現,為領取支票的登記人提供更大保障。

有關支票並非只限於存入銀行帳戶的劃線支票。登記人在領取支票後,可到本港超過160間指定的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把支票兌換成現金(你可按此查閱指定分行名單)。

可以。為防止詐騙及保障登記人的利益,政府需要確保領取支票者和登記人為同一人。因此,登記人到郵政局領取支票時,應出示入境事務處最新發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供郵政局職員核對其身份證上的資料是否與相關記錄吻合。如果登記人在領取支票時出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並不是入境事務處最新發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例如出示已報失或已失效的身份證),郵政局由於未能確認領取支票者的身份,因此不會把支票交給有關人士。

登記人在郵政局領取支票後,應於支票發出當日起計的六個月內(即有效期内),到中國銀行(香港)兌現,或存入登記人的銀行戶口。

獲發款項的登記人應按領取支票通知上訂明的日期(即四個月內)到郵政局領取支票。如登記人未有在支票發出日期六個月內領取支票,新的支票(下稱「重發支票」)將會自動重發並置於同一郵政局內待領。如登記人仍未有在重發支票發出日期六個月內領取支票,或儘管已領取但仍未有在其無效前兌現或將其存入銀行,將被視為放棄按現金發放計劃領取款項的權利。

支票有效期為發出當日起計的六個月。如支票在首次發出後六個月未被領取,香港郵政會安排新支票取代已過期的支票,並通知登記人領取新支票。

如登記人未有在支票發出日期六個月內領取支票,新的支票(下稱「重發支票」)將會自動重發並置於同一郵政局內待領。如登記人仍未有在重發支票發出日期六個月內領取支票,或儘管已領取但仍未有在其無效前兌現或將其存入銀行,將被視為放棄按現金發放計劃領取款項的權利。

遺失支票或領取支票通知書

可以。如登記人遺失了支票,可聯絡「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電話號碼: 3106 0740)要求補發支票。在確認有關支票未兌現後,我們會取消該支票並安排補發支票。

如登記人遺失了領取支票通知書,無需報失或補領。登記人只需帶備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前往指定郵政局領取支票。不過,由於登記人在領取支票時將無法出示領取支票通知書,郵政局需要較長時間核對領取支票者的身份及找尋相關紀錄,因此登記人在郵政局等候的時間可能會較長。

兌現支票

登記人可親身前往中國銀行(香港)任何一間指定的本港分行(你可按此查閱指定分行名單),出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讓銀行核實身份後,把支票兌換成現金,無需支付任何手續費。

有關支票由中國銀行(香港)發出,領取支票的登記人必須前往中國銀行(香港)任何一間指定的本港分行(你可按此查閱指定分行名單),方能兌換現金。

不可以。有關支票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發出,領取支票的登記人必須前往中國銀行(香港)在本港的分行,方能兌換現金。

不可以。由於支票為「抬頭支票」,只有抬頭人(而非持票人)可以把支票兌換成現金。因此,有關人士必須親自到中國銀行(香港)辦理有關手續。這措施能為領取支票的登記人提供更大保障。

支票上會列出登記人的姓名、部分身份證號碼等資料,以便銀行職員核實登記人的身份。

把支票存入銀行帳戶

有關支票可以存入登記人的個人或聯名銀行帳戶。如果市民在21間參與計劃的零售銀行中的任何一間擁有以本人名義開立的本地港元儲蓄或往來銀行帳戶,可通過銀行登記及透過指定的個人戶口直接過數,更為便捷。透過銀行電子登記亦較快收到款項,也省卻親自往郵政局領取支票的步驟。

可以。如果市民在21間參與計劃的零售銀行中的任何一間擁有以本人名義開立的本地港元儲蓄或往來銀行帳戶,便可通過銀行登記及透過指定的個人戶口直接過數,更為便捷。透過銀行電子登記亦可較快收到款項,也省卻親自往郵政局領取支票的步驟。

可以。不過,把有關支票存入海外(或內地)的銀行帳戶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才可到賬,亦可能涉及額外的手續費。有關人士應與相關銀行了解詳細手續及費用。


就有特別需要人士的安排

對於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精神健康不宜作出聲明而無法進行登記的合資格人士,政府會作出特別安排。

如這些人士現正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或公共福利金款項,並屬於以下類別:

  1. 《精神健康條例》界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並由合法監護人監護;或
  2. 現時透過受委人制度領取綜援或公共福利金款項的受助人,

其合法監護人或受委人可代為登記現金發放計劃及領取款項。社會福利署會向這些監護人或受委人寄發特定信件。他們只要簽署該信件,並寄回香港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80000號,便可在該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的資格獲核實後,通過現時代為收取綜援或公共福利金款項的銀行帳戶代為領取款項。

至於不屬於以上兩個類別的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可因應具體情況和需要,由其親屬以代理人身份代為登記及領取款項。為了保障個人私隱及防止濫用或詐騙行為,代理人須親臨「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地址:九龍旺角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17樓) 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交以下文件供「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核實 —

  1. 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豁免登記證明書》複本;
  2. 代理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及複本;
  3. 證明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與代理人關係的文件 (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複本;
  4. 證明有關人士無精神行為能力,不能辦理計劃登記手續的文件,例如:
    • 由本地註冊西醫簽署的醫生證明書 (「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亦會視乎個別人士的具體情况,考慮接納其他證明文件,包括由海外或內地認可的醫生簽署的有效醫生證明書)。該等醫生證明書應在現金發放計劃啟動日期(即2020年6月21日)之前一年內簽發方為有效(永久性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除外)
    • 監護委員會發出的監護令
    • 法院命令表示有關人士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因而無能力處理其個人財產及事務
    • 入住本地精神病院證明文件 (例如出院紙或覆診咭、住院費帳單)
  5. 如以銀行轉帳收款,出示代理人以個人名義開立的本地港元儲蓄或往來銀行帳戶的月結單或存摺 (即載有其姓名和銀行帳戶號碼的頁面)正本;
  6. 代理人的現時居港地址證明 (例如最近3個月的水費單、銀行月結單);以及
  7. 已填寫妥當和簽署的特定登記表格(表格5)。

代理人必須承諾會為登記人(即該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的利益而管理和使用政府在計劃下向登記人發放的款項,令登記人受惠於現金發放計劃所得的款項,代理人亦須承諾如在現金發放計劃下代登記人多領取款項,定當立即通知政府,並退回任何經政府核實為多領取的款項;及就其他人士可能就代理人在現金發放計劃下代登記人領取的款項提出的所有申索,向政府作出彌償。

代理人可選擇以銀行轉帳或收取「抬頭支票」代該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領取款項。

代理人可在本計劃網頁、致電182020或到民政事務總署各區諮詢服務中心,下載或索取有關特定登記表格(表格5),並於辦公時間內聯絡「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安排辦理登記手續 (電話號碼: 3106 0740)。

如行動不便的合資格市民在21間參與計劃的零售銀行的任何一間擁有以個人名義開立的本地港元儲蓄或往來銀行帳戶,可與其他合資格人士一樣,透過銀行就現金發放計劃進行登記,款項便直接存入其指定的個人戶口。

如這些人士沒有銀行帳戶,並因行動不便無法親自到郵政局領取支票,他們可授權一位代理人(無須為登記人的親屬)代為登記及領取款項。 為了保障個人私隱及防止濫用或詐騙行為,代理人須親臨「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地址:九龍旺角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17樓)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交以下文件,供「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核實—

  1. 行動不便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豁免登記證明書》複本;
  2. 代理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及複本;
  3. 證明有關人士行動不便,不能親自領取計劃下發放的支票的文件(例如由本地註冊西醫簽署的醫生證明書及複本;「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亦會視乎個別人士的具體情况,考慮接納其他證明文件,包括由海外或內地認可的醫生簽署的醫生證明書)。該等醫生證明書應在現金發放計劃啟動日期(即2020年6月21日)之前一年內簽發方為有效(永久性行動不便人士除外);
  4. 如以銀行轉帳收款,出示代理人以個人名義開立的本地港元儲蓄或往來銀行帳戶的月結單或存摺 (即載有其姓名和銀行帳戶號碼的頁面)正本;
  5. 代理人的現時居港地址證明 (例如最近3個月的水費單、銀行月結單)正本;以及
  6. 已填寫妥當的特定登記表格(表格6A),而行動不便的登記人須在第三者見證下在該表格上簽署,見證人及代理人亦須在表格上簽署。

代理人必須承諾會為登記人(即該行動不便人士)的利益而管理和使用政府在現金發放計劃下向登記人發放的款項,令登記人受惠於現金發放計劃所得的款項,代理人亦須承諾如在現金發放計劃下代登記人多領取款項,定當立即通知政府,並退回任何經政府核實為多領取的款項;及就其他人士可能就代理人在現金發放計劃下代登記人領取的款項提出的所有申索,向政府作出彌償。

代理人可選擇以銀行轉帳或收取抬頭支票代該行動不便人士領取款項。

代理人可在本計劃網頁、致電182020或到民政事務總署各區諮詢服務中心,下載或索取有關特定登記表格(表格6A),並於辦公時間內聯絡「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安排辦理登記手續 (電話號碼: 3106 0740)。

持有《豁免登記證明書》的合資格市民,如果能自行處理登記,大致上可以跟其他市民一樣,透過銀行轉帳或收取抬頭支票領取款項。他們須填寫特定登記表格(表格6B),並連同其《豁免登記證明書》複本及其以個人名義開立的本地港元儲蓄或往來銀行帳戶的月結單或存摺複本(如適用)一併郵寄到「香港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80000號 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有關人士可在本計劃網頁、致電182020,或到民政事務總署各區諮詢服務中心,下載或索取特定登記表格(表格6B)。

如在囚人士符合計劃資格準則,可以就現金發放計劃進行登記。他們可以跟其他合資格人士一樣,通過銀行登記及領取款項。如合資格在囚人士沒有銀行帳戶,又因刑期較長而不能在領取支票的時限內親自到郵政局領取支票,政府會作出一些特別安排,經由懲教署索取特定登記表格(表格4)填寫,並經確認符合資格準則後經懲教署向他們發放款項。

任何人士只要符合資格,均可進行登記。合資格人士可透過銀行進行電子登記或郵寄等方式遞交登記表格。如個別符合資格人士在進行登記方面遇到困難,有關人士或其家屬可聯絡「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電話號碼: 3106 0740),我們會盡力提供適切的協助。



保障個人資料

如登記人經由銀行登記,視乎登記途徑,須在登記時提供下列資料:

登記途徑 由登記人向政府提供 登記人遞交登記後,由銀行向政府提供
透過指定收款銀行的網上理財服務戶口進行電子登記(包括網頁及流動應用程式)
  1. 本地聯絡電話號碼(或選擇銀行備存的電話號碼);以及
  2. 收取款項的銀行帳戶號碼
  1. 姓名;
  2.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3. 聯絡電話號碼(如登記人未有提供);以及
  4. 收取款項的銀行名稱
透過指定收款銀行網站進行電子登記
  1.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的首四個字母或數目字;
  2. 收取款項的銀行帳戶號碼;以及
  3. 本地聯絡電話號碼(或選擇銀行備存的電話號碼)
  1. 姓名;
  2.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3. 聯絡電話號碼(如登記人未有提供) ;以及
  4. 收取款項的銀行名稱
遞交書面登記表格(郵寄或交回指定收款銀行)
  1.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2. 姓名;
  3. 本地聯絡電話號碼;
  4. 收取款項的銀行名稱;以及
  5. 收取款項的銀行帳戶號碼
  1. 姓名(如登記人未有提供英文姓名);
  2. 聯絡電話號碼(如登記人未有提供)

如登記人經由香港郵政登記(包括網上遞交電子登記表格或郵寄/遞交書面登記表格),須在登記表格提供下列資料:

  1.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2. 姓名;
  3. 本地聯絡電話號碼;
  4. 本地聯絡地址;以及
  5. 選擇領取支票的郵政局

政府已在現金發放計劃登記的「收集個人資料的聲明」中列明,所收集的資料主要會用於根據現金發放計劃發放現金;以及根據政府日後為鼓勵本地消費、紓緩市民的經濟壓力及/或還富於民等目的而推行的計劃發放現金/發放非現金/退款 (如有)。政府不會就所收集的資料用於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

政府希望透過現金發放計劃的登記,要求市民同意授權政府日後如推出類似計劃時,可運用有關個人資料,有關市民便無需再進行登記。

政府會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謹慎處理市民的個人資料。銀行及香港郵政作為政府是次計劃的代理人,也須按政府的要求嚴格遵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小心處理市民的個人資料。此外,整個處理登記及發放款項的電腦系統及流程,均已通過獨立顧問的私隱影響評估,以確保計劃的業務流程和相關系統設計,符合法定的要求。現金發放計劃收集的資料會先存放7年,之後再作檢討。

為了保障市民個人資料,並防止出現詐騙的情況,除非個人資料(即領取支票地點的郵政局簡碼)外,銀行及香港郵政的職員不可代登記人更改登記表格上所填寫的資料,職員亦不會致電登記人索取與是次登記有關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資料及地址。香港郵政只會以特定電話(號碼:2908 0070)致電登記人。如市民對銀行或香港郵政來電的真確性存有懷疑並需要進一步確認,可致電香港郵政熱線電話2921 2222或相關銀行的熱線電話查詢(你可按此查閱相關銀行的熱線電話)。

身份證號碼及銀行帳戶號碼是敏感的個人資料,須小心處理,不應隨便把資料交予第三者。市民如確有需要他人協助填寫登記表格,應向信任的人士(例如家人或親友)求助。登記人必須親身簽署登記表格,其他人不得代簽。

市民應注意下列三項重要事項:

  1. 應了解有關非政府機構收集資料的目的,以及這些資料會否被轉移予政府(包括其代理,例如銀行)以外的機構或人士。如非政府機構表示會把這些資料用於登記現金發放計劃以外的目的,市民向它們提供資料前,應慎重考慮是否願意接受這些額外目的。
  2. 不要提供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如市民向非政府機構提供的資料較登記現金發放計劃所需為多,應要求該機構提供解釋。
  3. 保留資料收集者的姓名及聯絡資料,以及他所代表的非政府機構名稱。

非政府機構在決定向登記人收集資料,以協助他們登記現金發放計劃之前,需要得到登記人同意,並確保收集這些資料的目的與機構本身的職能或活動直接有關。

如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只是為協助登記人登記,機構收集的個人資料不應較現金發放計劃所需的為多,也不應以綑綁形式將為登記現金發放計劃這個目的與機構的其他收集資料目的合併,以收集個人資料。

在收集資料前,機構必須清楚通知登記人收集資料的目的,及有關個人資料將被轉移至何處。機構應以清晰易明的方式傳達這兩項訊息,並提供有關機構的資料及處理查詢的聯絡人資料。

機構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登記人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遺失或其他使用所影響。除非已取得登記人的明確及自願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應用於指明的目的或與之直接有關的目的。如無需再使用所收集的個人資料,機構應安全及完全地刪除該等資料。


覆檢及上訴安排

市民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短訊或通知書後14天內以書面提交申述。申請人須填妥「覆檢申請表格」(CPS-REVIEW),連同該通知的複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親身交回表格、或以傳真(號碼3106 0701)、電郵(enquiry@cashpayout.gov.hk)或郵遞方式(香港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80000號)送交「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提出覆檢。除非有充份理由,逾期的覆檢申請,將不受處理。

登記人或代辦登記的代理人可就登記人的資格要求覆檢。

「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收到覆檢申請後會通知申請人確認收到申請,並覆檢個案。如有需要,秘書處會聯絡申請人索取進一步的資料。因應個案的情況,秘書處或會諮詢有關的政府政策局及部門。在完成覆檢後,秘書處可維持或更改原來的決定。秘書處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結果、已採取的跟進行動、以及其上訴權利(如適用)。

一般情況下,秘書處會在收到申請人遞交的覆檢申請和相關文件的六星期內以書面通知覆檢結果。若秘書處未能在期限之內完成有關覆檢,秘書處會發出初步回覆,其後會盡快通知覆檢的結果。

如申請人不滿意秘書處覆檢的結果,可以在收到覆檢結果後14天內向「現金發放計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按此查閱現金發放計劃上訴委員會成員名單)。

有關覆檢及上訴程序的詳情,請向「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電話:31060740) 查詢。


其他

和其他合資格市民一樣,身在香港境外的合資格人士,可經由本港銀行或香港郵政就現金發放計劃進行登記和領取款項。無論選擇哪個途徑登記,合資格人士均無須親身遞交登記表格。有關登記手續的詳情,請參閱問題20及問題37。

至於領取款項方面,如經本港銀行遞交登記,登記人經確認符合資格準則後,會直接通過其指定的銀行帳戶獲發款項。如經香港郵政遞交登記,登記人經確認符合資格準則後,會獲發短訊或信件通知前往選定的郵政局領取支票。如情況許可,登記人應按通知上訂明的期限親身到郵政局領取支票。由於計劃的最後登記日期為2021年12月31日,身處香港以外地方的合資格市民可因應個人情況,適時遞交登記及領取支票(例如:領取支票的時間可配合他們回港的日期)。

如已破產人士符合計劃資格準則,可以就現金發放計劃進行登記。

根據《破產條例》,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須定期向受託人報告他/她在破產期間所取得的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而受託人可藉書面通知申索有關財產。

就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的破產個案而言,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須就他/她在計劃下獲發的款項通知破產管理署署長,然後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決定是否申索該款項。如有查詢,破產人應以下列方式直接聯絡破產管理署負責處理個案的人員:

  1. 在破產管理署網頁按「聯絡我們」,以「聯絡案件負責人員」搜尋功能進行搜尋;或
  2. 致電破產管理署熱線2867 2448。

至於並非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的其他個案,則由個別受託人決定如何處理該款項。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應直接聯絡其受託人。

如合資格人士於生前已完成現金發放計劃登記手續,並獲核實符合資格準則,便可於計劃下獲發款項。無論已去世的登記人選擇以銀行直接轉帳款項或以「抬頭支票」領款,有關款項均屬於登記人的遺產。

已去世登記人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有權管理登記人遺產的人士(下簡稱「遺產管理人」),可代登記人申領於計劃下可獲發放的款項,作為其遺產。

遺產管理人須先於遺產承辦處(按此瀏覽遺產承辦處網頁,查詢電話: 2840 1683)或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只限遺產總額港幣50,000元以下)(按此瀏覽遺產受益人支援組網頁,查詢電話: 2835 1535)辦理把已去世登記人於計劃下可獲發放的款項列入其資產負債清單/款項清單的手續,方可申領該筆款項。如遺產管理人已辦理有關清單,但清單未有包括已去世登記人於計劃下可獲發的款項,遺產管理人須先行辦理手續,將有關款項加入清單內,才可申領該筆款項。

擬代已去世登記人申領於計劃下可獲發款項作為其遺產的人士,應依照以下步驟辦理有關手續:

若登記人在生前選擇透過銀行直接轉帳款項

  1. 若登記人在生前選擇以銀行直接轉帳領取計劃下的款項,而款項並未有轉帳至登記人的銀行帳戶,遺產管理人須首先向「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下稱「秘書處」)申請「現金發放計劃登記確認信」。
  2. 遺產管理人可帶備由秘書處發出的「現金發放計劃登記確認信」,前往遺產承辦處或民政事務總署辦理把已去世登記人於計劃下可獲發的款項包括在其資產負債清單/款項清單內的手續。
  3. 遺產管理人在辦妥上述第(2)項的手續後,須於30天內帶備有關證明文件前往秘書處,以特定登記表格(表格7)辦理代已去世登記人申領於計劃下可獲發款項作為其遺產的手續。

若登記人在生前選擇以「抬頭支票」領款,並已收到領取支票通知書或已領取(但未兌現)支票

  1. 遺產管理人可帶同在計劃下發給已去世登記人領取支票的通知書(下稱「通知書」)或「抬頭支票」,前往遺產承辦處辦理把已去世登記人於計劃下可獲發放的款項包括在登記人的資產負債清單內的手續。
  2. 遺產管理人在辦妥上述第(1)項的手續後,須於30天內帶備有關證明文件前往秘書處,以特定登記(表格7)表格辦理代已去世登記人申領於計劃下可獲發款項作為其遺產的手續。

若登記人在生前選擇以「抬頭支票」領款但尚未收到領取支票通知書

  1. 遺產管理人須首先向秘書處申請「現金發放計劃登記確認信」。
  2. 遺產管理人可帶備由秘書處發出的「現金發放計劃登記確認信」,前往遺產承辦處或民政事務總署辦理把已去世登記人於計劃下可獲發的款項包括在其資產負債清單/款項清單內的手續。
  3. 遺產管理人在辦妥上述第(2)項的手續後,須於30天內帶備有關證明文件前往秘書處,以特定登記表格(表格7)辦理代已去世登記人申領於計劃下可獲發款項作為其遺產的手續。

擬代已去世登記人申領於計劃下可獲發款項作為其遺產的人士可致電3106 0740熱線,索取「現金發放計劃登記確認信」申請表格(CPS-CONFIRM)及/或有關的特定登記表格(表格7)及登記須知。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因職位或受僱工作、經營生意或出租物業所得的收入或利潤才須課稅。現金發放計劃發放的款項並非前述的收入或利潤,市民無須就此繳交稅款。

為配合現金發放計劃的目的,綜援受助人及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在計劃下獲發的款項不會作為入息計算,同時由受助人領取款額起計的24個月內,該筆款額亦會獲豁免,不被計算為資產。

為配合現金發放計劃的目的,有關人士向房屋署申請公屋,在計劃下獲發的款項不會作為入息計算,同時由他領取款額起計的24個月內,該筆款額亦會獲豁免,不被計算為資產。

在現金發放計劃下獲發的款額會否在其他政府的資助計劃下被計算為資產,須向相關部門查詢。